执法权监督税务(7篇)

篇一:执法权监督税务

  

  税务执法监察要强化“两权”监督

  税务执法监察要强化“两权”监督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理清这项工作思路,探索这项工作方法,已非常必要,非常迫切。那么,什么是监察,又有何职能呢?从字面上看:监,即监督监视之意;察,就是细查,就是考察。古人对监察作了这样的解释:“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用现代语言表达,并落脚到税务执法监察上,就是要监督各级地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政纪,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它的总目标,就是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着力点,通过税务执法监察,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各项制度得到政令畅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此,搞好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强化“两权”监督,是在税收管理和执法监察中减少或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重要措施和必要环节。现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作以下探讨:

  一、税务执法监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税务执法人员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方向上发生偏差。一是有相当一部分税务工作人员把税务执法监察与检查混为一谈,认为执法监察就是检查,思想概念不清、定位不准。严格

  1/地讲,执法监察的主体具有惟一性,只能是监察机关,而工作检查具有多样性。二是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重使用、轻管理问题,执法凭感觉、工作凭经验,总以为只要程序基本合法、工作不出纰漏、任务不存在问题就万事大吉,缺乏执法过程监控和监督检查,用人不能察人,执法不严,管理松懈,形成“一俊遮百丑”的局面。三是在税款征收方面,存在着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截留税款、违规开设过渡性帐户、税款核定不公等。四是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征管底子不清、职责不明、漏征漏管、随意减税、免税现象。五是在稽查方面,主要存在个别税务人员违反工作规程,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落实不够,查而不处、处而不罚,有些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裁定失当、该罚的未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处罚力度软弱等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存在着文明执法程度不高的问题,个别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等。七是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着随意性,觉得到企业吃点、拿点、喝点属于小节问题,领导批评还认为是“小题大做”。

  存在上述问题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以来,一些税务人员持别是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执法过程中,只片面强调规范纳税人行为,而忽视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导致行政越权、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税收法规程序以至滥用职权。在行政管理上缺乏行政责任意识,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二是税收法律、2/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法规不配套,有些具体措施跟不上、不衔接,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重要因素。三是监督制约体系不完备,监督机制不灵,导致监督乏力、管理弱化,加之个别税务人员放松思想改造,受非法利益的驱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权钱交易。四是在权力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也导致了执法权的严重错位。因此,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加强“两权”监督,把执法监察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

  二、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强化“两权”监督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下大气力抓好。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指示,建全“教育是基础、法治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机制,以“带好队、收好税”、文明执法、规范服务为目的,以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抓好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推动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在税务系统牢固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犯罪案件大大减少;使税收征管和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完备,各个工作环节有机衔接,互相制约,使违法犯罪行为无机可乘;牢固构筑法律威慑防线,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惩处和打击税务违

  3/法违纪行为,营造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氛围。使税务机关真正在社会上树立起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文明高效的服务形象、廉洁奉公的自律形象、爱岗敬业的公仆形象和拼搏进取的务实形象,使越来越多的税务干部成为公正廉洁的执法者、勤政务实的奉献者、群众满意的服务者、精通税收的工作者和文明新风的代表者。

  (一)抓教育,增强税务人员遵纪守法观念

  政治上坚强,取决于信念上坚定;作风上清廉,来源于思想上清醒。因此,一要坚持正面灌输。通过集中培训、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等形式,开展党纪、政纪、税纪税风教育,使干部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要注重典型示范。组织干部职工经常性的学习系统内外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宣传本地区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干部。三要搞好警示教育。以反面人物和典型案例为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干部开展“人该怎样做,法该怎样执,权该怎样用”的大讨论,教育干部正确对待职权,解决好依法行政问题;正确对待权力,解决好怎样用权问题;正确对待人生观,解决好价值取向问题。四要强化自我教育。督促干部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找差距、摆表现、挖根源、谈危害,把教育和全方位监控向“八小时”之外、家庭和社会延伸,使干部不仅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都能慎独自省。要通过系列教育,使每个干部职工做到“五个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途、珍惜家庭美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免疫力”。

  4/(二)抓重点,加强易发环节“两权”运行的监督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一要加强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预防和监督。在税政、征收、管理、稽查、处罚等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为预防和监督创造条件。二要加强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预防和监督。在人事管理上,强化对干部任免,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监督;在财务管理上,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审批、票证印制、交通通讯工具和税务服装等大宗物品采购、使用管理的监督。要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使裁量权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力而导致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抓改革,努力铲除违法违纪滋生的土壤

  加强“两权”监督要着力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而制度和机制的建全与完善必须依靠改革。一要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规范税收执法权。结合学习《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人力与资源的最佳配置,实行征管要素的最佳结合,规范执法,严格按程序操作;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运行机制,降低执法随意性,减少以权谋私和人为发案因素。二要深化人事管理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上下功夫,推动干部工作步入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逐步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选拔任用干部的5/渠道,切实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把“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体现在管理、竞争机制上,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使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和不好好干事的人没有立足之地。三要深化财务管理制度化,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权。针对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经费收支、干部职工福利的发放等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公开,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促进地税系统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杜绝一人说了算,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

  (四)抓机制,健全预防监督网络

  强化监督是加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大小和不同层次的特点,把多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要强化党内监督。监督的实质是为了确保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出现腐败问题。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特别是“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执行中处于指挥地位,如果对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滥用权力,最终导致腐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一定的权力,包括调查权、检查权、处分权和建议权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做好自身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等。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

  6/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二要强化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结合年终公务员考核,把廉政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要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配套。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内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运行体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要把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业务工作过程中,加强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司法、新闻媒体等监督部门配合,形成内外并举、互相衔接、覆盖全面的监督网络。五要进一步提高监督制约的科技含量。当前最重要的是依托现代科技,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控管理,把执法环节纳入计算机管理和网上运行,使执法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减少权力运行的中间环节,杜绝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避免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中隐藏的不廉行为。

  (五)抓惩治,严肃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

  在当前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情况下,在反腐败的整体工作中,查处案件、严肃责任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手段。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面,将地税人员吃、拿、卡、要、报、借等行为全部纳入行政过错追究之中,明确规定触犯条款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在执法过错追究方面,将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列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严加追究,以儆效尤。要明确案件查办重点,落

  7/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每一件案子办成铁案,进一步震慑心存侥幸心理的人,努力把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努力促进地税系统执法监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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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执法权监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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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的通知【标????签】执法权监督【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号】厦国税发﹝2003﹞97号【发文日期】2003-06-18【实施时间】2003-06-1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征收管理各直属局、管理局、区局: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国税机关的权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高效、法治、公平的征收管理执法体系,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对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的检查监督,就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两权”监督与税收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两权”监督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并建立和完善包括税务机关征管、法制、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执法权内外监督体系。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二章税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新办税务登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申请。税务登记部门在接到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申请并受理后,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报县局级税务机关授权的领导审定。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部门对申请新办税务登记的,必须自收到新办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及时更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若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但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部门必须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停业、复业登记。主管税务分局对提出停业申请的“双定户”,必须在审核纳税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经县局级授权的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后,同意其停业。主管税务分局要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不定期对停业户进行抽查。  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复业登记,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将其视为已恢复营业,纳入正常户管征。  第七条非正常户管理。税务管理部门在每月申报期过后,要通过CTAIS查询已办税务登记、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在名单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必要时,与公安机关配合,到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住所了解情况。经实地调查属失踪的纳税人,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可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可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或退还多缴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并由税务检查部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结束后,方可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发票管理  第九条不设置帐簿的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不设置帐簿申请,应认真核实,并报经县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准予不设置(或暂缓设置)帐簿。  第十条发票的审批。依法办妥税务登记并为流转税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流转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连锁店、总分店,由总机构申请购票。  发票领购的审批应审核: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营能力,会计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核算能力,发票安全性,经营范围、单项货物价值、销售规模等内容,核准供应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除存在涉税违法行为、需实施以票控税的纳税人外,核准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应能满足其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发票的发售。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和鉴章,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审核无误后方可出售发票。发售发票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费凭证。  对来厦门辖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单位或个人要求申请购买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应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开具收据,不得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对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二条发票代开。各办税服务厅应受理临时发生应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申请。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审核:是否属国税机关代开发票范围;<<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携带提供或出示的资料证明是否一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真实;购销业务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书面证明证明是否属实等。审核后,计算应纳税款并开具缴款书交由纳税人缴纳,确认纳税人完税后,开具发票予纳税人,并归集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发票的缴销。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有超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或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停业、注销手续、或因违反规定被停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纳税人已购发票的缴销手续。  对被盗、遗失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办理发票遗失声明。  对已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缴销发票时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三节延期纳税申报的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要按规定预缴税款。未经核准超过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一律视为逾期申报,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定期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我局在日常征管中,统一采用“定期定额+发票”的征收方式,“定期定额”是核定一定经营时期内的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发票部分根据实际开具金额据实计征。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行银行网络代扣代缴系统,逐渐实行电脑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要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遵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一程序,参照经营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行业、经营路段、店面面积、从业人员、经营资金、租金、设备数量、水电费等因素核定定额。定额核定实行调查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各税务分局要成立定额评定委员会,在实施按行业、路段调整定额或定额普调工作,及纳税人就定额核定问题进行投诉时,要召集定额评定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实行定税政策、定税程序、定税依据、定税标准、定税结果“五公开”,增加定税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各税务分局要对月核定销售额达到建帐建证标准的纳税户进行建帐辅导,逐步实现查帐征收。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定额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新户核定定额、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④核实收入凭证测算、核定其实际收入。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五节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逐级报批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无论额度多少,都必须经市局确认批准。  第三章税款征收权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摊派税款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征不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不得擅自变更税款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确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所列举的导致短期资金困难情形的,不能按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定申报期之前四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在经审批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可延期缴纳税款,且不加收滞纳金。逾审批期限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不按规定要求申请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得随意不收或少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呈报的申请减免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或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税额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合理方法和程序进行,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查和县级局税务机关批准。应纳税额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税务机关应依纳税人的申请按程序及时办理定额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规定,认为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通知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当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当,并且在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或清单。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财产,应当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当。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并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的税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特殊情况五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  第三十条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职能分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公正、严格执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裁量适当原则。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供发票或收缴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税务机关不得凭主观随意处罚,不得徇私枉法该罚不罚、高定低罚或以补代罚。  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规范的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根据案件轻重程度的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和处罚种类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如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除此标准外,应采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拟作出对公民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举行听证,并且要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时限准确办理。听证主持人要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与违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结果公正性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调查、审理分开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有关调查机构负责;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审查机构负责。不得由同一机构既调查取证又作处罚决定。对调查终结,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由县级(含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不得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制度。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的规定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征管执法过错行为,是指征管执法权执行中虽然违法、违规但够不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应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征管执法权执行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征管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和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应采取先要求整改后追究责任的方式,以追究促进整改。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三十七条税务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新办、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的,串通纳税人进行虚假停业批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发票审批、发售发票、发票代开、发票缴销或收取发票保证金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定期定额审批的,同一行业、路段、相当经营规模的纳税人的定额高低悬殊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擅自批准延期限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进行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管理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摊派税款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的;  (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  (七)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八)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徇私枉法该罚不罚或高定低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各直属局、区局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执行。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篇三:执法权监督税务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XX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

  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

  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XX—XX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XX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

  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工作。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工作,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

  探索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学校建设和管理,结合纳税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纳税人学校培训效果。落实12366热线分类接听管理办法,推广12366热线知识库系统。编印办税服务指南,推广办税厅“全职能”窗口,巩固深化“首问责任制”等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县区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税收政策辅导沙龙活动。

  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地税机关建立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建设。履行税收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31家协税护税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办法。明确机关各科室在第三方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应用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数据分析应用的指标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的闭环式管理,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县税收保障工作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市工作平衡开展。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逢文必审,法规部门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坚持有件必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达到100%;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规或者不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期失效文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工作制度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为地税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税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宽税务信息公开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税务信息,增强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加快推进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制度。

  完善办税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税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办税人员等信息,并将办税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依法公开依申请税务信息。健全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群众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加强舆情特别是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情民意。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实地调查,采取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示范和引导办案工作。

  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涉税矛盾的行政调

  解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维权服务,优化税收争议调解机制,提高涉税矛盾化解工作效率。

  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体系

  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重点税收执法领域和项目进行深入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软件功能的优化和考核指标的更新工作,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

  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相关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结合查出问题,及时总结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政策漏洞,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位一体”总体思路,创新考核形式,不断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式和指标,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组织干部按期参加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内容,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实施领导干部晋职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建设法治税务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

  三、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系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基本准则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改进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质效。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综合性强、内容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参与。全系统上下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重细节,对每起案件查深查透,速查快结,办成“铁案”,发挥“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

  四是突出夯实稽查基础和创新稽查方法。加强稽查基础制度建设和考核评比工作,依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积极优化稽查服务,开展调研式税收检查,发挥“内外防控,保驾护航”作用。

  执行。

  三、规范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一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二是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三是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协助税政征管部门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贯彻《税收督察规则》,扎实开展XX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合省局做好考核系统软件优化完善后的上线运行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按季进行考核,降低执法过错发生率。三是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四是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五是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拓宽监督渠道。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文件解读稿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制定原则,做好对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局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地区封锁相关规定清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及时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并发挥法律顾问和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分析,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中的共性、个性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七、加强税收法规业务培训。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重点做好依法行政相关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政策执行评估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素质,为

  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八、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工作。按照税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总局重点课题《企业组织架构之经济实质与国际反避税》研究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省局确定的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全面开展群众性税收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高校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论证,提升研究课题的理论高度,促进税收科研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相互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篇四:执法权监督税务

  

  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二是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税收执法监督的着眼点是“对内”,这不同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三是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等内容均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税收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税收执法行为作出之前对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目的在于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执法行为合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方式。事中监督,是指将执法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各环节相互制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事后监督,是指对执法结果

  实施的监督,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税收执法检査、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篇五:执法权监督税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1.18?

  【字

  号】吉地税发[2001]173号

  【施行日期】200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

  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全面监督,突出重点;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监督部门和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管理,按照征管权限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省局负责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各项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工作。

  (二)市、州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各项征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监督落实,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地区征管工作。

  (三)县(市、区)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对全局征管工作,并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同时,根据基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三、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征管制

  度贯彻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部署情况,税收征管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重点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税款征收入库、延期缴纳税款、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八个环节进行监督制约。

  (一)税务登记

  1、执法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在发票管理、征收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根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公告要求,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处理。

  (5)对连续3个月未申报且查找不到的纳税人,予以公告催办,并按不同情况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解除、非正常户注销等税收管理。

  (6)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涉及变更清税的,要进行清算检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清理税款,收缴税收票证,注销税务登记。

  (7)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报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加强跟踪管理,到期及时恢复征税。

  2、责任追究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同时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对税务登记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发票管理

  1、执法责任

  (1)按季向上级局报发票领购计划,定期向上级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负责发票库房管理,定期对发票库房进行实地盘点、清查。

  (3)发票管理人员要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核准领购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4)发票管理部门发售发票时,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及时进行发票销售结帐。

  (5)发票管理人员在发售发票时,要按规定进行发票审验,对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要在依法做出处罚后,方可发售发票。

  (6)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代开发票,依法收缴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

  (7)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缴销发票。

  (8)对异地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加强对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9)发票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受理发票举报案件,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罚、执行。

  (10)丢失、被盗发票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2、责任追究

  (1)发票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票发售、缴销、保管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发票管理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纳税申报

  1、执法责任

  (1)受理申报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资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在录入申报数据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做致数据资料完整、与企业申报数据相一致,保证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2)受理申报时,审核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盖章,章戳要清晰,不得出现企业已申报成功而报表未盖章现象。

  (3)纳税申报管理人员应及时打印未申报、未入库名单,送同级管理部门催报、催缴。

  (4)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要在依法处罚后方可受理申报。

  (5)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纳税申报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提出初步

  意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审批。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核定,并监督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负责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及移送归档。

  2、责任追究

  (1)纳税申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规受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反执法程序、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办理延期申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4)对纳税申报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受理申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税额核定

  1、执法责任

  (1)税额核定管理部门负责税额核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审批、考核以及重点税源的核定工作。

  (2)税额核定管理人员要依法按照有关程序、方法实施税额核定的具体工作。

  (3)对财务不健全的小型企业核定税额时,要由管理人员实地调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定额核定的初步意见,按征管权限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4)对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时,要选择不同类型业户进行典型调查,实地核查业户经营情况,并与典型调查情况对比,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将集体评议结果

  按征管权限备案、审批、执行。

  (5)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检查人员要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从高核定,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员要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报批、执行。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管理人员可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当场核定并执行。

  2、责任追究

  (1)在税额核定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除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管理人员利用核税工作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减免税审批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减免税工作的调查、审核、检查、监督和指导。

  (2)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税收减免,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减免税审批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减免税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核批。

  (4)在减缴税批准后,税政部门应制作有关的文书,通知纳税人及同级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5)税政部门应建立减免税台帐,对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终详查,对减免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责任追究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要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审核不细、把关不严,要按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减免税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税款征收入库

  1、执法责任

  (1)税款征收部门要依法组织税款入库,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税款核算工作,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手续等。

  (2)税款征收部门要建立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季度对帐制度,确保税金核算的准确性。

  (3)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呆帐、死帐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4)税款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票证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填写和使用税收票证,税收会计人员应通过对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管理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

  对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收票证的安全。

  (5)征收人员要根据纳税人税款的实际属性开具税票,如“申报征收、清理欠税、检查补税、预缴税款”等,不得随意混淆。

  (6)征收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税种、税目、税额、级次开票,不得随意开具。

  (7)征收人员按月对纳税人自行开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际入库数据与申报数据相符。

  (8)征收部门开具预缴税款税票必须认真核对“预缴税款通知书”、发票等,做到依据准确,开具无误。

  (9)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欠税的清理工作,法律手续要完备。达到征管考核指标。

  (10)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课征率加收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

  (1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实行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权限,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和《委托代征人员工作证》,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2、责任追究

  (1)由于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错误等原因,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多缴税款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

  要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收缴税款开具完税证明不符合要求,或不开具完税证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8)违反规定擅自确认呆帐、核销欠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9)对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而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代征的,要追究授权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0)对各项税款征收考核指标较差的,要按相关责任予以追究,属经办人员操作问题要追究其岗位责任,属政策执行错误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七)延期缴纳税款

  1、执法责任

  (1)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局负责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申请的调查,严格掌握延期缴纳的审核条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局审批。

  (3)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对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

  2、责任追究

  (1)对越权擅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费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范围、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做到法律手续完备。

  (2)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

  (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凭据。

  (4)拍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时,必须经由专门的拍卖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5)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必须相当于纳税人的欠缴税款。

  2、责任追究

  (1)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要责令退还,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法定范围和程序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要追究经办部门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3)截留、挪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制约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办事程序

  1、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制度,实行由局长负责的税收征管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征管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保证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合法、高效、有序。

  2、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文件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件,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备案审查。

  3、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征管办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报告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具体征管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4、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实行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纳税定额、减税、免税、税务违法处罚、税务职责范围、税务服务标准和税收工作纪律八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监督。

  (二)加强税收征管执法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制约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对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的监督管理。市、州局负责对县(市、区)局的监督管理。具体可分为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

  1、日常监督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征管权力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理顺部门职责、合理分解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日常监控,建立自觉、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

  (1)省局和市、州局要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重点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税额核定情况对比检查,发票检查,税收保全、强制

  执行情况检查等,要将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纳入年度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加强对基层征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2)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检查,按季或月对各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一律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优罚劣。

  2、集中检查

  省局负责组织全系统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各市、州局可按照省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本地区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各单位每年的自查面要达到50%;市、州局对县(市、区)局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10%;省局对市、州局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5%。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处理决定,在上级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县(市、区)局对市、州局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市、州局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省局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局提出终审申请,省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执法权监督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1.01?

  【文

  号】国税党字[2000]83号

  【施行日期】200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

  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党字[2000]83号

  2000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

  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

  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对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

  1.征收环节。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防止出现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更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2.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消费税产品计税价格核定,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发生明级实欠、明欠实免,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

  3.稽查环节。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送而不移送,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4.处罚环节。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二)对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

  1.人事管理。主要是对人员的录用和调配、职务任免和升降、出国(境)人员的审查以及编制管理的监督。防止人事工作中的失职失察以及违反规定进入,违反程序提拔干部等问题的发生。

  2.财、物管理。主要是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

  证印制的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税务装备等大宗物品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税款)等问题的发生。

  三、监督制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育,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党政纪律条规教育、正反典型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俱权、慎欲、慎独、慎微,警钟长鸣,自觉接受监督,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财物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按照《征管规程》进行征收管理,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权;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机控机制,减少人为的随意性;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完善和落实税款解缴、票证管理等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特别是要开展交叉检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按照《稽查规程》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严格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建立稽查工作底稿制、主税务稽查员签名制和税务稽查质量考核制度;实行重大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合议制度,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上级对下级年度抽查面不得低于10%。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通过改革,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交叉的权力制衡机制,杜绝滥用税收执法权问题的发生。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按照组织人事工作要求,改革干部考察、考核办法,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税务系统省级局以下领导干部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任职见习、晋升公示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回避等制度,各级“一把手”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异地交流或岗位轮换。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防止和克服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深化财、物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取得的经费、提成、奖金、回扣等一切资金收入,都要如实记帐,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和财务报帐制度。擅自设立的资金帐户,一律予以撤销,帐户资金全部划解上缴;查实私设“小金库”的,一律予以没收。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重大经费支出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经费支出情况,增强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招标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大宗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房屋、电脑、汽车等固定资产要建立帐目,定期清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三)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1.推行政务公开。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

  政纪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群众民主推荐、干部公开考录、竞争上岗;公开经费划拨审批标准和使用原则,对基建项目确定、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招投标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实行权力分解。不断完善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的分离,税务稽查实行选案、审理两个环节的分权制约,税务处罚实行查审分离、罚缴分离;人事管理中提拔任用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测评,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被纪检监察部门否决或民主推荐票不超过半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财、物管理实行管事权与管财权分离。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凡是属于人事、财务、基建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分管领导要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的决定审批执行。

  3.强化内部审计。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审计力量,强化内部财务审计,加大监督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活动实行专项审计;对经费财务实行全面审计,审计面每年不得少于30%;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逐项审计,发现问题要延伸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前审计。

  4.开展巡视检查。要按照巡视检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巡视检查,每年巡视检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予以处理。

  5.逐级定期报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的情况。报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掩盖或隐瞒存在的问题。上级机关要根据各地报告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力量进行交叉审核。发现报告不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6.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欢迎、支持、配合

  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横向监督制约。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系统内外对“两极”行使的意见和反映。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落实责任,强化部门监督制约职能

  在行使“两权”的各部门和“两权”运行的各环节,都要定岗定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部门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如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系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所在部门及系统内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要加强对“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的领导,把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税务干部正确行使“两权”。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实纪检监察力量,配备专业人员,搞好组织协调,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要支持有关部门加大对“两权”的监督力度,排除阻力,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探索,在税

  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

篇七:执法权监督税务

  

  如何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如何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应如何构建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应该从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手段、机制、队伍及工作规范等方面入手,由点及面,由浅入深,逐步推进监督体系形成。

  一、构建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主体多元化格局

  应该建立起一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党的监督和其他监督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监督主体多元化格局。内部监督是指税务部门内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税收执未能权进行的监督,是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自我规范执法和爱护干部、保护干部的有效方法。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好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外部监督是指除税务部门之外,所有来自不同监督主体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的监督,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因素,是促进内部监察的强化齐。对此,我们不仅要正确对待,积极接受和配合,更要形成工作制度,建立起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良性衔接关系。层级监督是指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执法权的相互监督。同级监督是指同级税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之间,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党的监督是指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对税务执法进行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样一种政治领导,主要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其他监督,指党的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是党的监督的有机补充。

  二、构建税收执法监督内容的全面化格局

  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税收执法活动,涉及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等的监督。

  (一)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事前监督。事前监督就是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执法依据合法。加强事前监督,要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清理和简化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文书,把重复设置的和不规范的进行归并和清理,新出台的各种程序规定和文书,一律要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二)对重点环节执法权的事中监督。事中监督就是要把那些权力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重在强化过程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事中监督的主要手段是:一是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切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

  二是要对大额减免缓税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严格遵守减免缓税的审批权限,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宜,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

  (三)对执法权全过程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应该突出日常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注重责任的落实。主要是:一要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本级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抽查,特别注意检查征、管、查各环节的协调配合情况,把各种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执法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要结合落实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追究。

  三、构建税收执法监督手段的多样化格局

  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具体途径。根据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和侧重点不同,监督手段也多种多样,要适应工作的要求,不断创新。

  (一)实施流程监督。通过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优化业务流程,科学分解权力,将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主要通过制定流程规则、分解权力、畅通流程监督渠道、互相制约、检查等进行监督。

  (二)实施网络监督。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由机器管人,从技术上实现真实、完整地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让执法行为清晰地呈现出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三)实施调研监督。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税收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问题的表现形式,然后对症下药,使执法监督有的放矢、切实有效。

  四、构建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系统化格局

  一是税收执法监督责任机制。按照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和落实监督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意识,形成执法监督的整体合力。要明确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必须对执法监督工作负两面责任,把其纳入到税收工作发展,干部队伍建设之中;要明确部门责任,各个税收执法监督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工作规程,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要明确岗位人员责任。明确执法监督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明确责任,以此解决不愿、不敢或不擅于监督的问题。

  二是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保证机制。制度是构建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保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管理制度、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三是税收执法监督问责机制。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目的在于规范执法,因此,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注重纠正整改,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要以责任追究为核心,强调任何问题都必须要有人来承担责任的要求,使责任追究与过错行为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挂钩,只有这样,税收执法权才能真正受到控制和约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存在和发生,执法监督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税收执法监督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过程中的预警机制,增强监督工作预见性,及时发现和处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畅通预警信息渠道,加强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注重预警信息评估结果的运用,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执法中的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五是税收执法监督分权制衡机制。按照“权力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执法运行机制,严格规范岗位职责,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人机结果的监控机制,减少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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